(2015)南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军亭、王士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亭,王士英,申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杨军亭,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王士英,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申现虎,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大名县人,现住南和县。杨军亭申请执行王士英、申现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2日立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