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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裴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裴忠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729号原告朱金亮,农民。被告裴忠坤,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裴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亮以双方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楚书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