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行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辉跃与被执行人龚双锦、董培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跃,龚双锦,董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行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跃,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龚双锦,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董培源,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李辉跃与被执行人龚双锦、董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龚双锦、董培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辉跃借款150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龚双锦、董培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龚双锦、董培源应在2015年3月2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双锦、董培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辉跃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150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未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行字第1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