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姚宪玉与李东岳、山东泰安汇丰粮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宪玉,李东岳,山东泰安汇丰粮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姚宪玉,居民。被告李东岳。被告山东泰安汇丰粮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旭东审 判 员 宋 磊人民陪审员 贾俊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子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