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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维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维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152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宝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被告李维维,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苏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