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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段斯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段斯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大港138号二期工程CS-9号楼商服312。法定代表人黄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宝瑞,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被告段斯奇,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斯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段斯奇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华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冷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