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付庆明与孟凡军、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庆明,孟凡军,王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付庆明,居民。被执行人孟凡军,居民。被执行人王晓鹏,居民。本院在执行付庆明与孟凡军、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