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98号原告:邵某甲,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邵院村。委托代理人:邵林,居民。被告:褚某,女,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被告褚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甲诉称:2010年初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邵某乙,××××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感情不和,我曾于2014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婚生子邵某乙,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我自己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4、(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于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系本院的生效文书,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褚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邵某乙,××××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邵某甲曾于2014年6月起诉与被告褚某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邵某乙,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褚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褚某离婚;二、婚生子邵某乙由原告邵某甲抚养;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乃松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人民陪审员  刘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照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