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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亚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亚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78号罪犯刘亚纯,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文盲,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清英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刘亚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亚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19日因点名迟到被扣1分。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认定该犯为老年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亚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