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谭云耕与宋春燕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耕,宋春燕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谭云耕,男。被告宋春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云耕与被告宋春燕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云耕于2015年8月10以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云耕以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云耕撤回对被告宋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云耕负担。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人民陪审员 邓宏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志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