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7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胡兴民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胡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96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被执行人胡兴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胡兴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4892.82元;该案案件受理费1098.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胡兴民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6430.7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恽文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 晶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