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华、孙国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华,孙国同,黄晓东,田富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焱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庆业,该联社员工。被告张华,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孙国同,男,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黄晓东,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田富强,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华、孙国同、黄晓东、田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