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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宗巧玲与赵旭东、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巧玲,赵旭东,高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宗巧玲,女,汉族。被告赵旭东,男,汉族。被告高彩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巧玲与被告赵旭东、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巧玲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赵旭东、高彩霞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宗巧玲负担。审判员  马东叶二〇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