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宗巧玲与赵旭东、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巧玲,赵旭东,高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宗巧玲,女,汉族。被告赵旭东,男,汉族。被告高彩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巧玲与被告赵旭东、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巧玲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赵旭东、高彩霞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宗巧玲负担。审判员 马东叶二〇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