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县执字第9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星沙信用社与杨世雄、解淑君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星沙信用社,杨世雄,解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县执字第922-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星沙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号。负责人曾建军,社主任。被执行人杨世雄。被执行人解淑君。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星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世雄、解淑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1)长县执字第9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世雄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板桥安置小区103号房屋一栋(权证号为:000350**),并责令被执行人杨世雄、解淑君偿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850549.6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4329.5元及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世雄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板桥安置小区103号房屋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