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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田有并与赵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334号原告田有并。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有并与被告赵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有并撤回对被告赵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有并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