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法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3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21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15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桂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为驱赶破坏庄稼的野生动物,被告人黄某某从新化人手中购买了一把火铳并一直存放于家中。2014年10月20日,因隔壁村李某家散养在山中的藏香猪破坏了被告人黄某某种植的庄稼,被告人黄某某遂用火铳将一头藏香猪打死。经益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所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的发射器具,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枪支鉴定意见,证人��某、陆某某、黄某甲、谌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某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凯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