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317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邹春杰,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