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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明与姜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姜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惠农区。被执行人姜琳,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某农林牧场负责人,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周明申请执行姜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被执行人姜琳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姜琳与案外人齐云共同共有三套房屋,均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中一套未设定抵押房产正在处理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周明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951552元,执行费1191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