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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光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光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梅园路梅园大街544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市光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东盟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于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光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元(原告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