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巨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胡小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马巨才,胡小勇,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恒驰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责人:李文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巨才。原审被告:胡小勇。原审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恒驰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马巨才、原审被告胡小勇、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恒驰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