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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付屾与黄锡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付屾。被告黄锡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洲,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原告付屾诉被告黄锡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屾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汤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