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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大琼与王林云、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大琼,王林云,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魏大琼。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林云。委托代理人李后元,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程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霞,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大琼与被告王林云、第三人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大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大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大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93元由原告魏大琼承担。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