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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冯艳波与王艳明、王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波,王艳明,王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冯艳波,男,1978年9月15日生,蒙古族,住双辽市。被告:王艳明,男,1979年7月12日生,蒙古族,住双辽市。被告:王艳波,男,35岁,蒙古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波诉被告王艳明、王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艳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波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金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