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嗳儿与李百胜、宜丰县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嗳儿,李百胜,宜丰县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人:主办或拟稿人: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陈嗳儿,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身份证号码×××2854。委托代理人彭正民,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百胜,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身份证号码×××5333。被告宜丰县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法定代表人金团结。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负责人邓功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艳平。原告陈嗳儿诉被告李百胜、宜丰县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嗳儿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正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下称人寿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钟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百胜、宜丰县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鸿海汽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嗳儿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李百胜驾驶被告鸿海汽运公司名下的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沈海××东××区因倒车与原告名下的粤D×××××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百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粤D×××××重型厢式货车经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定损,核定维修的总工料费为17183元。原告的车辆的使用性质是货运,故被告应当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原告因此事故支付了维修费17183元、施救费用和拖车费8000元、换车运输费和搬运费6000元,同时给原告造成停运损失18000元(自2015年4月28日计至2015年6月12日共45天,酌情按400元/天计算)。据于以上事实,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49183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百胜未作答辩。被告鸿海汽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事实,我司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本事故肇事车在我司投保第三者100万元及有投保强制险,投保时间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止,我司同意在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依法履行。投保人系被告鸿海汽运公司,肇事车在我司定损17183元。交强险我司愿意承担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我司不予承担赔偿。诉讼费不属我司理赔范围。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李百胜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2.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原告是粤D×××××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被告鸿海汽运公司是肇事车辆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证据2无异议。3.机动车车辆保险证,证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是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证据3无异议。4.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原告的粤D×××××重型厢式货车经保险公司定损,核定维修的总工料费为17183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证据4无异议。5.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原告支出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17183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证据5无异议。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明原告支出事故车辆的拖车费、现场施救费和陆丰至汕头的拖车费共计8000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证据6提出由法院审核。7.收款收据、证明、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原告支出受损车辆所载货物的换车运输费和搬运费共计6000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证据7有异议。8.保险费发票,证明原告的粤D×××××货车每年缴纳保险费10714.84元,停运期间有损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9.税收缴款书,证明原告的粤D×××××货车每年缴税2262元,维修期间应分摊有关税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李百胜无提供证据。被告鸿海汽运公司无提供证据。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保单、投保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特另约定告知单,证明我司对相关无责条款已尽到说明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已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合同及各项约定均已生效。原告对证据1提出保险单不是其所签,内容约定系对其无有约束力。2.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于出险时(2015年4月27日)在事故现场拍摄的赣C×××××号车行驶证,证明标的车事故发生时未按期年检,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不承担责任。原告对证据2提出行驶证不能作为保险免赔事由,因肇事车在发生事故时系在投保时间内,故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经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以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8、9到庭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提出由法院审核。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现场施救费和陆丰至汕头的拖车费是因本交通事故引起的费用,且有正式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及证明,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的保险合同及约定条款虽已生效,但赣C×××××号车的行驶证未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故本院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纳的证据,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4月27日,被告李百胜驾驶赣C×××××号车(甲车)自深圳向汕头方向行驶至沈海××东××区时,因倒车与由原告陈嗳儿驾驶的粤D×××××号车(乙车)发生碰撞,造成甲车尾部、乙车车头驾驶室凹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百胜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嗳儿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粤D×××××号车进行定损,出具《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核定粤D×××××号车维修费17183元,原告对该损失的核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提供发票显示事故拖车费、现场施救费、拖车费(陆丰至汕头)计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百胜驾驶的赣C×××××号车的车主是被告鸿海汽运公司,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期限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李百胜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陈嗳儿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此,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山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李百胜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百胜依法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鸿海汽运公司是被告李百胜驾驶的肇事车辆的车主,故被告鸿海汽运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逐项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车辆损失费,因被告李百胜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赔付车辆损失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粤D×××××号车的车损为17183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赔偿车辆损失费17183元,应予支持;二、关于事故车拖车费、现场施救费、拖车费(陆丰至汕头)计8000元,本院认为,该费用是因本次事故引起的费用,且有正式发票,应予支持;三、关于停运损失费,因原告的主张缺乏相关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换车费、搬运费,因原告未提供正式发票,本院无法确认,故不予确认。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25183元,关于该相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的赣C×××××号车虽未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未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承担赔偿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李百胜、鸿海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百胜、宜丰县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嗳儿人民币25183元。二、驳回原告陈嗳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5元,由原告陈嗳儿负担300元,被告李百胜、宜丰县鸿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担1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色谦第1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