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山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培庆、夏辉、赵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培庆,夏辉,赵成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856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培庆,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夏辉,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高培庆之妻。被告赵成霞,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培庆、夏辉、赵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新审判员  王 瑾审判员  马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延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