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广州新生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伢伢书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新生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伢伢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新生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仅作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刘水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放清,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海伢伢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强。原告广州新生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伢伢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新生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海伢伢书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735.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新生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海伢伢书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海伢伢书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海伢伢书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建基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截止2015年3月31日,该账户有银行存款余额12646.68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发还给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予以确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目前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申请在2017年5月20日前将所欠款项分期偿付完毕,并已支付首期款项20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分期偿还计划,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到部分款项。对余款的执行,因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分期偿还计划,被执行人也依期支付首期款项,故申请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分期计划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烈兵代理审判员 黄 晟代理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健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