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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殷文虎与王传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文虎,王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53号申请执行人殷文虎,居民。被执行人王传玉,男,1957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57********,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堆沟港镇大塔村*组。申请执行人殷文虎与被执行人王传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44878.6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武向阳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鹏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