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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绪梅、汪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绪梅,汪淼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36号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1区岭峰路6号2层2号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9772941-2。法定代表人:梁正坚,系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陈科、梁添福,均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绪梅,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汪淼,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公司)诉被告万绪梅、汪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添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绪梅、汪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向原告购买坐落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道××铂××花园××区××房,并于2013年12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码:1301083470)。合同约定总房价为590460元,被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应于2014年9月2日前支付88092元;2014年12月2日前支付59046元。但上述楼款,二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1471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88092元自2014年9月3日开始计算,59046元自2014年12月3日开始计算,均适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基准利率上浮10%按日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有:万绪梅、汪淼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码:1301083470)、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各1份。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答辩意见,亦未出庭辨认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2012年12月28日,万绪梅、汪淼与雅创公司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万绪梅、汪淼以总价590460元向雅创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道××铂××花园××区××房,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3年12月9日支付177138元、2014年3月2日支付118092元、2014年6月2日支付118092元、2014年9月2日支付118092元、2014年12月2日支付59046元),逾期付款超过90天的,雅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万绪梅、汪淼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雅创公司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万绪梅、汪淼应以逾期应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从合同规定应付款之次日开始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向雅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2014年1月20日,涉案商品房办理了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手续。2015年5月14日,雅创公司以万绪梅、汪淼逾期支付购房款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雅创公司与万绪梅、汪淼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万绪梅、汪淼在与雅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未按合同约定向雅创公司支付购房款147138元而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支付购房款147138元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雅创公司主张万绪梅、汪淼以分别以88092元、59046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9月3日起、12月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万绪梅、汪淼不到庭参加庭审,自动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综上,雅创公司诉请万绪梅、汪淼向其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绪梅、汪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购房余款1471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88092元从2014年9月3日起、59046元从2014年12月3日起,均计算至上述欠款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给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为1667元(原告已预交1667元),由被告万绪梅、汪淼负担。该款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果被告万绪梅、汪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