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兵梓与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梓,王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308号原告李兵梓,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被告王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梓与被告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梓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祥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兵梓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