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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兵梓与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梓,王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308号原告李兵梓,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被告王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梓与被告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梓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祥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兵梓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