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吴某,孙某某,何某,詹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9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网吧负责人,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网吧网管,户籍在福建省政和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黎俊,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詹某某,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佳雷网吧网管,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吴某、孙某某、何某、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张黎俊、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何某、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司双喜、赵唐和赵杰华等人在本市普陀区雪松路385弄“佳雷网吧”内玩游戏机,赵杰华因输钱与网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网吧负责人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并由吴某纠集被告人孙某某、何某等人至网吧。被告人郑某某持棍先行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吴某、孙某某、何某和网吧工作人员被告人詹某某等人随后手持木棍对司双喜、赵唐等多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司双喜因外伤致L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赵唐因外伤致左小腿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詹某某在网吧内被民警抓获;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吴某、孙某某、何某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吴某、孙某某、何某、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司双喜的陈述,证人赵杰华、王艳军、邢连国的证言,监控录像和截图,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情简介和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和汇款凭条,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吴某、孙某某、何某、詹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吴某、孙某某、何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吴某、孙某某、何某、詹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何某、詹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三、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某某、何某、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惠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