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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光正与绿色环保干洗连锁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正,绿色环保干洗连锁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28号原告陈光正,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赛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绿色环保干洗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街道建工新村1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张碧,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池欣玥,女,绿色环保干洗连锁店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正与被告绿色环保干洗连锁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光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光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