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家伟与林挺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伟,林挺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72-1号原告吴家伟(长乐市金峰启航汽车租赁行经营者),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挺锋,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伟与被告林挺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家伟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吴家伟负担。审 判 长  陈 力人民陪审员  梁重任人民陪审员  游国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