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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民与被告李宜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民,李宜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68号原告王庆民被告李宜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民与被告李宜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宜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民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民撤回对被告李宜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志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佟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