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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振江与师卓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江,师卓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小字第9号原告董振江,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师卓亚,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董振江诉被告师卓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董振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振江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振江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