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振江与师卓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江,师卓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小字第9号原告董振江,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师卓亚,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董振江诉被告师卓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董振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振江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振江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