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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卢某某,女,1969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钱某某,男,1971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卢某某负担100元,退回原告卢某某100元。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滕占武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柴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