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秋高、申青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秋高,申青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行董事长。被告朱秋高,男,194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青元,女,194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朱秋高之妻。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秋高、申青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立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