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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谢莉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莉,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096号原告:谢莉,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莉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