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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现法与被执行人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孟现法,男,1943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秋季,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浦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林,经理。���现法与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做出的(2014)浦江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尚欠原告孟现法工资等款55200元;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600元,计1780元,由被告南京芒砀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芒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现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芒砀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及国土信息,其名下虽有车牌号为苏A×××××的松花江牌以及车牌号为苏A×××××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但因上述车辆出厂日期为2003年且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芒砀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和路1号101室房产,因该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首封,本案需待首封案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后再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芒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698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48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委托评估移送表、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本案非首轮查封,该房产的司法拍卖程序需由首封案件启动。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芒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48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江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啸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