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志胜与方金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志胜,方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胜。被执行人方金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方金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金洪之妻王仙凤的银行存款元至淳安县人民法院(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中国工商银行淳安县支行,帐号:12×××4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