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世霞与房立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霞,房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霞,女,生于1963年06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房立国,男,生于1978年06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张世霞与被申请执行人房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4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世霞于2015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房立国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世霞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世霞可在被执行人房立国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