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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723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左晓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