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08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丰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艺隆达苗木种植场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440号原告北京丰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南区1号楼2层203室。法定代表人白俊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仕富,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艺隆达苗木种植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华源发苗木市场6排16号。经营者李华轩。被告后宗林,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丰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艺隆达苗木种植场、后宗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丰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丰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丰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