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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180号原代:天台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上清溪路15号。法定代表人:许伟高,职务:董事长。被告:潘某娟,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台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台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克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奚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