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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沪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蔡智龙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沪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胜奇。委托代理人孙世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智龙。委托代理人陈秉惠,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沪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智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沪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沪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沪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5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沪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显微审判员  庄龙平审判员  肖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