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蔡县小岳寺乡陈集村委与崔鹏飞、张宝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小岳寺乡陈集村民委员会,崔某某,张宝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743号原告上蔡县小岳寺乡陈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蔡县西洪乡徐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9日。被告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5日。被告张宝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2日,农民,住上蔡县小岳寺乡陈集村委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小岳寺乡陈集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崔某某、张宝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