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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风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秦建勋与牛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风商初字第22号原告:秦建勋,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牛存芳,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原告秦建勋与被告牛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存芳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日,被告与其丈夫郭志民因做生意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1分,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丈夫郭志民因病去世,我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告牛存芳催要,被告便给我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1分。后我多次催要,被告牛存芳于2014年5月22日归还了我利息20000元,本金100000元至今未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12月9日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到沟西秦建勋现金壹拾万元(100000元),1分息,阳城生产牛存芳,2013、12、9号。2012、息欠14400元”。被告牛存芳缺席未答辩,也未递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被告牛存芳与其丈夫郭志民因做生意进货向原告秦建勋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2分,期限一年。后被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牛存芳便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沟西秦建勋现金壹拾万元(100000元),1分息,阳城生产牛存芳,2013、12、9号”,同时被告牛存芳在借条上注明“2012、息欠144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2014年5月22日,原、被告经核算后,被告牛存芳给付了原告借款利息20000元,本金100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按照约定1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存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建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约定利率1分从2015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牛存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彦昌代理审判员  翟 兵人民陪审员  何会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