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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新喜因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4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喜,男,汉族,1949年12月28日出生,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金昌市。再审申请人张新喜因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张新喜申请再审称,原审对本案不予受理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1997年退休,至2014年起诉,要求金川公司重新计算、补发其退休工资,由于本案并非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导致拖欠其养老金或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申请人的退休工资已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因此有关退休工资问题产生的纠纷应向有关职能部门控告、申诉,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争议范围,故原审裁定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新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吉旭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