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边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立杰诉皮文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边初字第00977号原告:李立杰。委托代理人:王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杰诉被告皮文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立杰负担。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盖玉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