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东诉被告曹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东,曹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20号原告:黄晓东,男。被告:曹振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东诉被告曹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晓东负担1038元。审 判 长 蔡 闯人民陪审员 孙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永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