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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东诉被告曹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东,曹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20号原告:黄晓东,男。被告:曹振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东诉被告曹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晓东负担1038元。审 判 长  蔡 闯人民陪审员  孙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永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