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杨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