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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杨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旭东 微信公众号“”